1.回收的铁粉应由供应商的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并接受,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2.铁粉生产厂家介绍回收的铁粉应分批提交接受。每批同一品牌的产品必须分批混合,每批重量不得少于3000kg。
3.需求者收到的回收铁粉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检查。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本规则,则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检验结果提交给供应商,并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如果要求守时,则供方和需求方应共同取样并验证需求方收到的产品。因需求方管理不善导致检验结果不合格时,由需求方负责。
4.抽样产品的抽样方法按GB5314执行。
5.如果一批铁粉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,则应按照规则4从该批回收的铁粉中抽取双份样品,并重新进行相关检查。